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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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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瞿先生是在晚上八点发现门锁了以后,撬门进入的。

第二,柴女士所持凶器——锤子,是因为那个装工具的小桶就放在门后,而‘随手’抄起来的。

他们已经离婚,柴女士是认为,瞿先生要对她实施□□,出于防卫目的,才向他敲了两锤,直至他无行为能力。

这不符合故意杀人。”

“所以,”

蔺长同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控方对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还有变更或补充吗?”

审判长问。

“有。”

控方律师说,“我想向柴女士问几个问题。”

审判长:“好的。”

控方律师看向对面:“柴女士,瞿先生撬门进入的时候,您正在做什么?”

柴女士说:“我正在看电视。”

律师:“什么时候发现瞿先生进来的?”

柴女士:“我听见外屋门锁有动静,就把电视静音了,听了一会儿好像是真有动静,就出去看,走到门口正好他推开门进来。”

律师:“他对您说什么了吗?”

柴女士:“没有。”

律师:“他碰您了吗?”

柴女士说:“没有,他没来得及!

他一脚迈进来的时候我已经一锤子上去了!

不过、不过我那一锤子只锤到他下巴!”

律师:“所以您攻击他的理由是?”

柴女士:“他会□□我。”

“是的。”

控方律师再次面向法官,“柴女士也说,瞿先生‘会’□□她,而□□并未实施甚至没有端倪,属于针对控方所说第一点——撬门而入所做出的主观臆断,因此属于假想防卫。

我的意见是,柴女士防卫过当,应依法量刑。”

在审判长的示意下,蔺长同再次开口。

他先笑了一下,第一句是:“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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