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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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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长同看着对面律师说:“如果我再提一条,此前柴女士和瞿先生离婚的原因,就是瞿先生屡次酗酒,并在酗酒后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甚至在她的生理期——那已经成了他的习惯,而9月17日当天瞿先生恰恰就结束了一场酒局。

你,是不是还要把假想防卫,改成事先防卫?”

“别改来改去了,我知道你心里没底。”

蔺长同风流儒雅地翻过一页,“就是正当防卫。

第一,房屋产权问题。

你提到了,这套房子是柴女士和瞿先生共同购买的,但重点在于,从始至终这套房都归于柴女士名下,婚前是,婚后也是。

所以从8月26日他们离婚的那一刻,瞿先生就必须征得柴女士同意才能进入房屋,如若不然,就是私闯民宅。

何况他们已经离婚并分居了一个月。”

“也就是说,从晚上八点钟瞿先生撬门而入的一瞬间,他就已经侵犯了柴女士的住宅安宁权,在此期间,柴女士有权用任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殴打他、将他逐出。

至此,柴女士的第一锤,无罪。”

“第二,瞿先生被打后的作为。

他可以跑,可以离开,也应该离开,但他没有。

不仅没有,他实施的行为甚至不属于防卫。

就证据而言——证据会在稍后呈上——就证据而言,柴女士睡衣前领被撕扯变形,瞿先生尸检的皮下出血状况又显示生前曾被人极力推阻过胸腹甚至指甲陷入,头骨被锤的角度又解释为人正面右手抡出锤头敲击所致。”

“那么,即便从现在开始柴女士不说一个字,我们也可以知道之后发生了什么——瞿先生反抗,必然。

但他反抗之后呢,控制住柴女士的手,并实施□□。

这也就是柴女士那一锤敲出去了,如果没有,瞿先生将完成侵害。

所以,第二锤,无罪。”

蔺长同端出一个笑,面向审判长:“这就是我的意见。”

控方律师咬了咬牙。

他说:“但柴女士的行为致使了瞿先生的死亡,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即使是正当防卫,也属于防卫过当。”

蔺长同挑眉:“你家通网了吗?民法典更新了。

《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

回去买一本吧,淘宝二十九块八包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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