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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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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归根结底是夫妻共同债务。”

蔺长同点头:“有理,但我个人站不赞同。

谁能给我个漂亮的理由?”

他视线溜达一圈,最后还是落在了举了三轮手的秦与身上,只好无奈地笑:“杨童,把话筒给那位……很好看的先生。”

秦与也被小猫爪挠了下心口,心说怎么还夹带私货。

他接过话筒,说:“我不赞同,非常简单。

请大家想一下,刚才举手的诸位,想一下——我们假定有那么一个时间点,是丈夫正好把所有钱都花在妻子身上,花光,并一分钱不欠的时刻。

我们假定在这个点,他和妻子离婚了。

那么,后续,丈夫走亲访友也好,买烟酒茶糖也好,欠了两万块钱,妻子用承担吗?”

是一片此起彼伏的“不用”

说起法,秦与很少笑,好像板脸板习惯了,“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应该把财产的使用拆东墙补西墙地去转换。

它在那个时间,所做的花费,目的就是那一刻的。

那一刻,即便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只要他钱不是为妻子所花、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的消费是为了妻子的使用,那么这笔钱,就是他的个人债务。

不应当由妻子一同承担。”

“就是这样,这位先生我很欣赏您。”

蔺长同说完,就偏开脸一副无事发生的样子,“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也可以看出来法律在进步。”

“我知道针对这个案子还有人会说——送出去的奢侈品怎么办?”

蔺长同敲了下桌子,说:“注意,‘送出去’,已经‘送’出去了,怎么,不会还想要回来吧?妻子逼你送的?而且是生活所需吗?——不是。

这是你爱她所以赠送的礼物。

出于道义你不能索要,自然也不能从道义来要求妻子把它作为负债的理由。

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现在的新规定都明显是更恰当的。”

……

后面秦与消停了几轮,蔺长同也没再点他,都在工作,不要谈情说爱。

直到接近尾声的时候,没什么人说话了,一个小律师忽然提问:“如果一个人有很多财产,他的两个孩子觊觎已久,这个时候,两个孩子突然得知他们的爸爸其实和前妻还有个儿子,或者,爸爸有个私生子,现在私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于是两人就想一起杀死那个私生子,还没行动,私生子先掉河里了,两人正好就故意不救,最后私生子淹死了。

那他俩,是不是无罪?”

蔺长同明显一怔。

但同时秦与举了下手,于是他便一挥手让杨童去递话筒了。

“不一定。”

秦与说,“如果这个所谓私生子,未成年,且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或者他没有其他亲人且身患重病,那么这个时候两个孩子作为兄弟是有救助义务的——他们明知道他们是兄弟。

他们有救助义务,不救助,就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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