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第2页)
“以我的当事人韩女士为例,她在4月26日前往城东大药店,根据赵强所开处方购买了伏格列波糖片两盒,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三盒。
用药后一周时间,即5月3日,我的当事人开始感到身体不适,恶心、呕吐、腹泻,并于5月5日前往药店询问赵强。
赵强给出的答案是:‘这是正常的副作用,是葡糖异生过程中的乳酸堆积,用药一周后可被人体代谢,不必停药。
’于是,我的当事人在一周多以后,也就是5月14日病情严重恶化才前往医院,确诊为乳酸性酸中毒。”
他将面前的文件翻过一页:
“有证据表明,赵强是有行医资格证的,在患者询问过程中他也明确提出了葡糖异生和乳酸堆积这一概念,这都足以说明他有充足的相关知识储备。
请注意,乳酸堆积并非用药后正常现象,而是乳酸性酸中毒的开端,而乳酸性酸中毒的致死率高达50%以上。
作为一个医生,白衣天使,即便是药物本身没有问题,即便是因患者体质而造成的死亡风险,都应该立即让患者停药。
这是道德也是责任。
可赵强没有,不但没有,还明确令其继续用药。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为了一己私利,在明知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继续向其销售假药、命其使用假药。”
这不好笑,蔺长同也没有笑。
他淡漠地扫了一眼被告席,转而望向法官:“赵强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前,首先构成的是故意杀人。
请法院,依法判决。”
并不空荡的法庭里,极富磁性与感染力的声线萦绕每个人耳畔。
一个医生,为了钱财,罔顾生命,这是非常令人寒心的。
蔺长同就在这样一席话里把赵强的罪名抛到了不可思议的高度,连赵强的辩护律师都在心里捏一把汗——他准备说赵强对病症了解不详细,被否了;准备说二甲双胍本身也可能因为患者体质造成乳酸中毒,被否了;就连他准备的把罪名局限于销售假药的说辞,也提前被否了。
赵强向他的辩护律师投了个惊惶又不可思议的眼神,眼睛瞪贼大,好像在说我他妈这就故意杀人了?
律师看了他一眼,又看了他一眼,最后还是没忍住无声地叹口气,冲他点了点头。
赵强:“……”
只听法官对他说:“你对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我没有故意杀人!
我……”
赵强喘了口气,看向他那位不知是头疼还是牙疼的辩护律师,憋屈地闭了下嘴,“我听我律师的。”
“好。”
法官点点头,看向辩方律师。
律师斟酌了一下,说:“我的当事人赵强确实存在非法盈利行为,但并非以杀人为目的;而且,韩咏梅已经接受了治疗,并未死亡。
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故意杀人,也就更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一场辩论里,不依不饶且无效地重复自己的观点是非常没素养的,哪怕是对方先进行的无效反驳。
因为我们往往会倾向于后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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