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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章(第2页)
白玉对于人口买卖是这样规定的,首先买卖双方要都同意,不然便是“略”
,同于现代的掠卖。
另外小于十岁的就算自愿也不能买卖,不然也是“略”
。
除了直接的暴力胁迫外,设法将人骗去拘禁人身也属于“略”
。
凡是略人作为奴婢的,处以绞刑;略人养为护院之类的,处以流三千里;略人作为妻妾子孙者,处以徒刑三年。
另外,白玉又规定了“和诱”
,就是以欺骗之类的手段获取对方同意进行的人口买卖,处刑进一步减轻,“和同相卖为奴婢”
,处流二千里;尚未售的,再减一等为徒刑三年。
“奴婢贱人,律同畜产”
,因此如果是“略卖”
他人奴婢的,作为强盗罪处罚;“和诱”
他人奴婢出卖的,“以窃盗论”
,最高处刑流放三千里。
如果是家长略卖卑幼为奴婢的,按照殴打卑幼的罪名处罚。
卑幼亲属指弟、妹、子女、孙子女、侄子女、外孙、儿媳孙媳、堂兄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
最高刑罚为徒三年。
如果是“和诱”
的,减一等处罚。
对于买方,律法也规定得很详细。
如果是明知为“略”
或者“和诱”
而收买为部护院、奴婢的,比照卖方减罪一等处罚。
比如卖方处以绞刑的,知情买方处流三千里。
白玉还很细致地明确规定,辗转转卖的,买方知情仍然按照初买者一样处罚。
即便是初买者不知情,以后转买者知情而不声张的,仍然按照知情收买处罚。
但如果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卖子孙而收买的,却要比照卖方加重一等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作为家长,处罚已经得到减轻,卖方再减轻处罚,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所以买方要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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